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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新闻】冠领代理安徽省凤台县行政强制案胜诉

2025-04-19 0
  安徽凤台县的陈先生在当地有一套房屋,地理位置优越,生活非常便利。陈先生一直在此居住,生活平稳富足。2021年3月2日,凤台县执法部门突然对陈先生的房屋做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陈先生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情急之下,陈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为提起诉讼,今年4月,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销了被告于2021年3月2日做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起初接到通知书的陈先生非常不理解,早在几个月之前,凤台县的相关征收单位已将陈先生的房屋列入征收范围,但是因相关事宜未谈妥,陈先生未与任何单位签署补偿安置协议。现在凤台县执法部门却对同一套房屋做出《限期拆除通知》,该通知书的程序不合法,陈先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该执法部门告上了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认为:首先,根据“关于要求对凤凰镇新湖社区后湖自然庄、田井孜自然庄额房屋进行违法建筑认定的复函及名单”陈先生的房屋确系没有办理规划审批和备案手续。
【胜诉新闻】冠领代理安徽省凤台县行政强制案胜诉
  其次,执法部门在发送《限期拆除通知》前,陈先生已经了解了情况。故本次行政行为实体、程序均合法,应当驳回原告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表示:第一、被告依据的“关于要求对凤凰镇新湖社区后湖自然庄、田井孜自然庄额房屋进行违法建筑认定的复函及名单”为凤凰镇人民政府向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请示名单,而针对该请求,资源规划局仅认定其中五户未按规定办理规划手续,而其中并没有陈先生的房屋。
  第二、被告做出的《限期拆除通知》行政目的不当,是为逼迫陈先生尽快签署拆迁协议,损害、甚至剥夺了陈先生合法的拆迁补偿权。
  第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被告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而被告执法部门并无证据证明履行了该义务。
  因此,被告执法部门做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实体违法,程序亦严重违法,理应被撤销。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撤销了被告凤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3月2日做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冠领律师提醒:广大群众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对于政府公权力的不合理、不合法行为勇敢的说“不”,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对法制政府建设的最好帮助。
  撰稿: 赵 静
  类型: B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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