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与老人亲热,女儿假扮警察被勒索她
一位四十多岁的农村妇女与一位六十多岁的老人发生了一夜情。老人秀恩爱,陆续给了她几千块钱。但她认为这是一个“赚钱”的好机会,便指使女儿在电话里冒充警察,勒索老人十几次。老人不想让别人知道自己的“丑闻”,于是一次次落入陷阱,花光了自己一生积蓄的30万多元,又向亲戚朋友借了数十万。这对犯下许多不义之举的母女最终被抓获并绳之以法。 (新闻来源:北青网)
如何理解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胁迫的方式,强行索取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重复索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同时或单独处以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行为人的“胁迫”行为应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行为人以他将实施的主动侵权行为威胁财产的所有者或持有者。例如,威胁杀人、伤害、暴露隐私、毁坏财产等。因此,该罪只能是作为犯罪,而不是不作为犯罪。制造、散布迷信谣言,造成他人恐慌,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借机骗取他人财物,对有困难的人不给钱不给钱等帮助的,不能被视为敲诈勒索。勒索。
其次,施暴者威胁要伤害的人可以是财产的所有者或持有者,也可以是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金融所有者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威胁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例如,可以在受害人面前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达,也可以通过电话、信件表达;可以由行为人本人出具,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传达;它可以明示或暗示地表达。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侵权的种类有很多种,有的可以当场实施,比如杀人、伤害,有的不能当场实施,必须以后再实施,比如作为暴露隐私。应当指出的是,行为人威胁实施有害行为并不意味着他在威胁时不会实施任何有害行为。例如,他威胁要做出有害行为,但在威胁时实施了相对轻微的殴打;或威胁将被实施。杀人,但在受到威胁时实施伤害。这种当场实施较轻的伤害行为,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的伤害行为的做法,可能会影响行为人的实际犯罪行为和具体犯罪数量,应根据当时的情况来判断。具体案例。
(宋晓江律师供稿-法国评论,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