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薛某要求袁某帮其联系一辆大车,袁某以天顺物流公司的名义在某平台上注册账号并发布了托运信息,吴某通过平台接单成为了承运人。运输标的交付后,吴某发现货物存在超高超宽的问题。吴某就此向袁某和薛某进行沟通,经协商后薛某表示向吴某再追加3000元运费,另外袁某作为居间人向吴某收取了1000元。后吴某在运输过程中被查出存在违法超限运输,禁止在高速上通行。于是吴某将车辆停放在某加油站,在与薛某及袁某协商未果后,吴某在提前告知薛某的情况下将车上的货物卸载,并将其放置在某派出所对面,并用塑料薄膜对货物进行了覆盖,但薛某未前去处理。后塑料薄膜大部分脱落,货物存在受损情况。
薛某就此以吴某、天顺物流公司(袁某在某平台上以其名义注册账号)及运输车辆挂靠的单位为被告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吴某、天顺物流公司、运输车辆挂靠的单位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作为本案中天顺物流公司的代理人毛鲁涛律师提出相应答辩意见并认为:本案中袁某仅是根据薛某提供的信息在网上发布托运信息、联系承运人,并向承运人收取信息费,其只是促成本案运输合同关系成立的居间人角色。袁某在某平台上以天顺物流公司名义发布托运信息已经构成了表见代理,但袁某及某天顺物流公司并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和相对方,在运输合同的双方发生纠纷时,已经积极的履行了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协调、敦促双方按约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不存在过错。故薛某要求天顺物流公司承担承运人应承担的义务,于法无据,应当驳回诉讼请求。最终,余姚市人民法院支持了相应答辩意见,判决驳回了原告针对天顺物流公司的诉请!
本案综合评判,居间人在履行居间义务过程中,在无过错的前提下,发布中介信息是无需担责的。
作者: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毛鲁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