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耕地是农民生活最重要的基础,耕地被征收,可能会给一个家庭带来难以想象的巨大影响。杨女士是河北省鹿泉市的一名普通村民,在石家庄市的国道旁拥有自己的耕地。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生活过得安闲而自在。2012年,鹿泉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将她家和同村25户村民的耕地都列入了征收范围。想保住自己耕地的杨女士思量之下,进京来到了圣运律师事务所,委托了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为他出谋划策。
王有银主任和团队的张爱慧律师了解了杨女士的情况后,迅速指导她启动了维权程序。首先,两位圣运律师帮杨女士向鹿泉区人民政府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在获取了《鹿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后,律师又就此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确认这份文件违法,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认为复议申请超过了复议申请期限,驳回了申请。律师始终没有放弃,又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无奈一审判决还是维持了原来的复议决定。
杨女士倍感绝望,但两位律师坚信,法律的正义终将会得到实现,他们再次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次审理的结果又将如何呢?
【维权掠影】
在审理中,双方就是否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展开了激烈的争论。鹿泉市人民政府拿出了当年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又提交了村民委员会的证明、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国土资源局的证明,力图证实自己当年曾张贴过这一公告。但两位圣运律师义正言辞地指出:《公告》本身并不能证明已经张贴的行为,其他几个单位和组织又与本案有着密切的利害关系,其证明也不足以完全证明鹿泉市人民政府已经张贴过该公告。经过法院认定,认为杨女士得知《公告》内容确实是从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才开始的。
确认这一事实以后,杨女士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自然是在时效范围之内的。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杨女士11月21日收到信息公开告知书,12月9日就提起了行政复议,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同时撤销原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杨女士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