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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意外去世,一岁孩子是被告!数百万债务该由谁偿

2025-04-11 0

2018年1月17日,威海市民孙忠和妻子刘梅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9岁的孙雪和1岁的孙宇成了孤儿。孙忠、刘梅生前分别在威海经济区博玉镇和荣成市马岛经营两个农资经营部。有时需要借用外部资金,通过预付款的方式进行促销操作。

得知孙忠夫妇去世的消息后,为了索要贷款,各债权人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孙雪、孙玉姐妹被列为被告。

“自2018年2月27日收到第一份法院传票以来,接下来的两个月里,我们又收到了22张传票,全部要求偿还债务。”

作为孙雪、孙宇的祖父,孙建国成为处理债务清偿纠纷的法定代理人。

接到传票后,孙建国向威海市环翠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确认了孙雪、孙宇的实际情况后,认为他们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批准了申请,并将23起案件全部交给了本次活动主办的博时律师事务所山东龚志爱律师。


协助律师帮助理顺案件思路

“孙建国最关心的问题是能否给两个孙女留一套房子,保证孩子们将来有一个稳定的生活和学习场所。”

龚志爱告诉记者,孙忠和刘梅用银行贷款留下了一套房子。

掌握案件事实后,龚志爱进一步为孙建国分析案情,理顺办案思路。

孙忠、刘梅从事农资管理工作时,夫妻俩工作繁忙,两个女儿还小。孙建国夫妇主要负责照顾孙女,不参与农资部门的经营。因此,孙建国夫妇并不了解农资科的日常运作情况,也不知道儿子、儿媳是否向他人借钱,也不了解农资管理科的运作方式。

根据孙建国的陈述,主诉律师确定辩护意见:两被告年龄还小,对父母的经营情况不了解。也不清楚被告父母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此案将由法院调查。事后,双方同意在继承范围内偿还法院确认的金额。


负债总额约118万元,房子是两个孩子继承的

因孙忠、刘梅意外死亡,第一顺位的孙雪、孙宇及其祖父母作为共同被告被诉至法庭。案件审理过程中,孙雪、孙宇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明确表示放弃了对遗产的继承权,并同意全部遗产由孙雪、孙宇两姐妹继承。

23起案件诉讼标的额143万余元。经过多次法庭审理,截至2018年5月底,法院最终判决总金额约118万元。孙建国对案件判决结果较为满意,并明确表示认可判决,不会上诉。

龚志爱表示,由于孙忠、刘梅留下的房产只是经济适用房还有部分银行贷款和部分农药、化肥等农产品,法院依法判决的债务总额远远超过了遗产。总金额。法院判决生效后,这23起案件中有21起进入执行阶段。


“父债子还”视情况而定,在继承范围内偿还

2019年3月22日,孙建国收到威海市环翠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截至目前,21起案件已全部结案。执行裁定书显示,孙忠、刘梅生前通过农资部经营化肥、农药、汽车美容店遗留物品、保险收益等赚取执行费近10万元。各执行申请人将按比例获得补偿。申请执行人同意向法定代理人孙建国支付1万元,随后放弃剩余财产的处分,同意作为孙雪、孙宇的继承份额。

父母去世后,孩子应该偿还留下的债务吗?

龚志爱解释,“父债子还”在法律范围内是可行的,需要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的遗产应当清偿死者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于任何超出部分,继承人没有义务偿还。

这意味着,如果子女没有继承父母的遗产,则无需承担父母的债务。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后,应当在继承的遗产限额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为什么孙雪和孙宇可以继承房产?龚志爱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中如果有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继承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该为他们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再按照法律要求还清债务。本案中,由于两个孩子年幼,尤其是父母去世时年仅一岁的孙宇,均是未成年人,为两个未成年孩子保留必要的居住场所是执行阶段的一个重点考虑因素。


延伸阅读:

父母出钱给孩子买房,到底是“礼物”还是“贷款”?

于莎和黄打算结婚后买房。 2013年3月,于莎的母亲毛某在开发商办公室用信用卡刷了8万元作为购房押金。毛又给了女婿黄62万元买房子。买下房子后,房子就登记在黄某名下。


公婆花了70万买房子

以女婿名义登记后索要贷款

2016年,于莎和黄某提出离婚。毛某和丈夫于某要求女儿、女婿返还70万元。应父母要求,女儿给他们开了一张70万元的欠条,上面写着:“借款人:余某莎2013年3月6日”。于和毛解释说,有一张欠条,但丢失了,这张欠条要更换。

但黄认为这笔钱是一份礼物。

双方无法解决纠纷,于某、毛某带着女儿、女婿向成都高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

庭审中,原告称,以为被告是自己的女儿女婿,借钱给被告买房,但被告后来对他不好。 2016年9月,黄某殴打婆婆,导致婆婆住院。

女婿黄某表示,他不反对接受二原告70万元购房,但原告与被告之间从未存在过借贷关系。原告提起诉讼的真实目的是与被告余某沙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分享更多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余某沙同意原告的说法,认为该笔款项系借款。

不料,原告出示了女婿黄某父亲黄某康出具的《证明》,称其儿子、儿媳于2013年3月向毛某、于某借了70万元购房..黄某康解释说,这个《证明》确实是他写的。 “我很认可我的儿媳妇,但是我的儿子对我们两个长辈都很不友善。我的儿媳妇比较通情达理,所以她让我写这个,所以我就写了。我的儿子对我的公公婆婆不友善,他们还给我钱给我的儿子和妻子买东西。”至于房子,我觉得我儿子作为一个男人,借的钱就应该还。”黄某康还表示,他知道房子是二原告付的。


法院判决

父母没有义务给孩子买房子。这笔钱是贷款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关系成立,判令被告黄某、于莎向原告于某、毛某偿还70万元贷款本金。法院认为,考虑到被告于丽莎与两原告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两被告正在处理离婚纠纷的事实,被告于丽莎的个人《借条》及其陈述明显不够充分。以确定涉案款项的关系。借用结论。但第二原告出示的被告黄某康父亲黄某康出具的《证明》经核实为黄某康本人书写,可以证明在付款时、付款后,二原告并未向二原告表明被告称其已支付70万元。这是一份礼物。

判决书写道: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父母没有义务出钱给孩子买房,因为当孩子成家、生子时,就不再是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舞台了。义务。相反,这个时候的孩子应该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而且从最近的房价来看,父母往往会为孩子提供数十万元的购房补贴。这或许是他们一生的努力。本案中,原告毛某通过垫付银行贷款获得了大部分资金。然后将其支付给第二被告。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提供购房款的行为更多的是一种临时经济援助。还款时间没有明确约定并不意味着是无偿赠送。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原告以赠与方式向两被告支付相应金额的情况下,根据支付过程、支付方式等相关证据,本案支付的款项应属于借款而非赠与。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裁定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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