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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法律服务的开放和对外国律师的管理

2025-04-11 0



作 者 按

应韩国律师协会邀请,全国律协组织五人代表团于2018年6月26日至30日访问韩国。作为全国律协规则委副主任,我非常荣幸的作为代表团一员,出访韩国司法部、韩国律师协会和釜山律师协会,与韩国律师协会围绕“中韩两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和对外国律师的管理”这一主题进行研讨。多年来,我们一直为韩国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随着韩国法律市场的开放,逐渐呈现出新形式的涉外法律服务提供方式,相互借鉴彼此有益的经验,也将有利于我国法律市场的发展。

——吴晨



韩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历程

在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前,韩国法律服务市场处于完全的不开放状态,不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韩国设立代表机构。韩国对外国法律咨询服务的需求由韩国律师事务所通过雇佣外国律师的方法来解决,当然还有一批经过外国法律教育,甚至取得外国律师执业许可的外国律师被韩国公司聘用担任内部法律顾问。

2009年,根据韩国与美国、欧盟等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FTA),韩国承诺分三个阶段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第一阶段从2009年开始,允许外国律师经注册成为外国法律顾问(FLC),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韩国设立办公室;第二阶段从2011年开始,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和韩国律师事务所合作,分享律师费收入;第三阶段从2016年开始,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和韩国律师事务所合资成立合作律师事务所。目前,韩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已进入第三个阶段。

自2009年之后,至今已有28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在韩国成立了办公室,其中美国律师事务所22家,英国律师事务所5家。中国的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作为唯一的亚洲律师事务所日前也在首尔成立了办公室。


2 《外国法律顾问法》对外国律师的管理规定

2009年,根据自由贸易协定的要求,韩国颁布了《外国法律顾问法》(Foreign Legal Consultant Act),根据三个阶段的开放承诺,目前该法历经两轮修订。《外国法律顾问法》是韩国对外国律师在韩国执业的基本法。该法的主要内容为:

1.建立外国法律顾问制度

韩国《外国法律顾问法》建立了外国法律顾问制度,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韩国内设立办公室,允许外国律师以外国法律顾问身份在韩国从事外国法律相关咨询业务。目前韩国的外国法律顾问制度仅限于与韩国缔结自由贸易协定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2.规定外国法律顾问业务范围

该法规定,外国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仅限于有关“原资格国的法律及原资格国缔结的条约、普遍承认的国际习惯法”的咨询及适用“原资格国的法律”的国际仲裁案件的代理业务等。在外国法律顾问制度下,外国律师不得从事诉讼代理、继承、不动产买卖、行政审批等韩国国内法律事务。

3.明确外国法律顾问的资格认证和登记事项

《外国法律顾问法》规定,外国律师要想在韩国从事业务活动应首先取得法务部长官的资格认证并在大韩辩护士协会进行登记。要想获得韩法务部长官认证,申请认证者应具有在本国从事3年以上法律事务的经历。在韩国从事有关原资格国法律的调查、研究、报告等事务的经历可以计算入前述所要求的“3年以上法律事务经历”时间内,但最长只能计算为2年。《外国法律顾问法》同时对外国法律顾问拒绝登记和登记取消的事由作出具体规定,对轻微的违法行为以罚款的方式进行惩处。

4.规范外国律师和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外国法律顾问法》明确规定将“外国律师”的名称改为“外国法律顾问”。“外国法律顾问”可以附注原资格国家名称和律师字样。比如“美国法律顾问”可以同时标注“U.S. Attorney-at-law(美国律师)”字样。在韩国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本所名称后可附注“外国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名称。

5.规定外国法律顾问的义务

为确保外国顾问忠实履行义务和保护委托当事人,《外国法律顾问法》规定外国法律顾问1年内在韩国时间应不少于180日以上,务必遵守大韩辩护士协会制定的伦理章典,同时不得侵害或泄露与业务有关的秘密等规定,以确保外国法律顾问忠实履行义务和保护委托当事人权益。

6.规定合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及限制

根据第三阶段开放方案,2016年7月1日韩国修订《外国法律顾问法》,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和韩国律师事务所在韩国设立合资律事务所,同时对合资律师事务所做出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合资律师事务所的合资双方需为国内外律师事务所的总所;合资律所中的外国律师合伙人人数不得超高韩国律师合伙人;合资外方所持的股份和表决权不得超过49%;合资律师事务所不得处理诉讼、行政审批、继承等韩国国内法律业务;合资律师事务所需为律所购买不少于200万美元的执业保险,为每位律师购买不少于10万美元的执业保险。


3 韩国律师协会对外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承担主要的管理责任

根据《外国法律顾问法》的规定,法务部作为行政机关,负责外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准入、变更和注销登记,对外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责任由韩国全国性律师协会-大韩辩护士协会承担。大韩辩护士协会采取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1.强制执行会员登记制度

外国律师和在韩国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无论设立在何地,均需登记为大韩辩护士协会会员,由大韩辩护士协会统一管理。登记为会员的外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需按照大韩辩护士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缴纳会费。截止2018年4月,登记为会员的外国律师共有156名,其中美国律师人数最多,为118名;其次是英国律师,为25名;中国有2名律师登记为大韩辩护士协会会员。

2.经登记的会员方可以其本人名义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法律规定,未在大韩辩护士协会登记的外国律师为未登记律师。除代理国际仲裁案件外,未登记律师不可以其本人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只可以助手身份帮助韩国律师或登记为会员的外国法律顾问处理业务。未登记外国律师在代理国际仲裁案件时,可以临时到韩国提供法律服务,但一年内在韩国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90天。

3.会员需遵守律师执业道德规范

外国法律顾问必须遵守大韩辩护士协会制定的执业道德规范,根据外国法律顾问的职业特点,除协会章程外,大韩辩护士协会还专门为外国法律顾问制定了一些执业规范。这些规范包括:《外国法律顾问道德准则》《外国法律顾问登记条例》《外国法律顾问处分规则》《外国法律顾问广告规则》《外国法律顾问合作处理法律事务规则》《外国法律顾问登记细则》等。

4.韩国律师协会对外国法律顾问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外国律师依照大韩辩护士协会制定的规则登记为协会会员。为对外国法律顾问进行管理,大韩辩护士协会成立了外国法律顾问惩戒委员会,对外国法律顾问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目前已有案件在惩戒过程中。


4 韩国外国律师管理方面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韩国建立现代律师制度以来,对法律服务市场开放持保守态度,对于跨境法律服务的需求一直通过由韩国律师事务所聘用外国律师的方式来解决,据测算,截止2018年约有1000多名外国律师在韩国的律师事务所和韩国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这种做法为韩国律师事务所在应对跨境法律服务需求和国际化需求时保持了竞争力,培养了太平洋、广场、金张、世宗、律村等一批根植于本土的国际化大所。

随着韩国法律市场的开放,据韩国媒体报道,韩国国内法律界人士普遍担心韩国的法律服务业如同日本法律市场全面开放后一样,“前六名本土律所在激烈的竞争中化为泡影”。因此,在实施第三阶段开放时,韩国并未像外国律师预期的全面开放法律服务市场,而是对设立合资律师事务所规定了较多的限制。目前,尚未有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合资律师事务所。

目前,韩国共有执业律师20488名,以2015年纳税标准计算,全年律师费收入为4.6万亿韩元(约合人民币287亿元)。即使在进行了较为严格的法律服务市场开放限制的情况下,2017年韩国法律服务贸易的逆差仍达到5574亿韩元(约合人民币35亿元)。

为提升韩国律师从事涉外业务的能力和水平,保持韩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跨境法律服务中的竞争力,大韩辩护士协会积极承担对外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责任。一方面,大韩辩护士协会通过制定规则、惩戒外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等活动确保外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既定的规则提供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大韩辩护士协会也选拔有经验的涉外律师参与协会国际事务工作,和外国律师会员有较多的沟通交流,让外国律师能及时了解掌握韩国涉外法律的动态,确保外国律师、律师事务所的韩国法律服务需求能匹配到合格的韩国律师。

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较早,截止2017年已有来自23个国家和地区的242家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了308家代表机构,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逐步开放,我国也在部分城市和区域试点联营律所、相互派驻法律顾问、国内律所聘请外国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等新形式的涉外法律服务提供方式。由于司法活动涉及主权,任何国家都不能完全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对我国而言,如何在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进程中,培养出一批具有涉外法律服务竞争力的中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韩国的经验对我国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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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宸 章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并以独特的视角、多元化的经验、分享与合作的态度以及维护客户权益的决心,为商事争议提供解决之道。


作者简介

吴晨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 主任   民商法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北京市民商法学研究会 副会长


执业领域  吴晨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商事争议解决、商事合规以及涉外及港澳台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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