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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行政垄断的对策

2025-04-09 0

反行政垄断的对策

                                              作者:党娟

 

一、政府职能转变是打破行政垄断的关键

行政垄断的存在在于政府的消极性在起作用。政府职能可分为:行政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前者在于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后者政府只是国有产权的直接代理入,这种产权同其他产权是平等的,不应享有其他的特权待遇。打破行政垄断关键在于政府职能是否能够转变。行政垄断的背后是政府权力。为了打破行政垄断,各级政府应该真正退出市场经济的微观领域,向市场、企业放权,并限制垄断企业的特权,专心于宏观调控以及提供适当的公共产品。政府作为对自然垄断产业和结构性垄断的规制者及作为这些产业中的国有经济的所有者这两种职能相分离,设置不同的政府机构。改变政府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规制对象的矛盾状态。

行政垄断的形成及其主体,与经济垄断截然不同,行政垄断的主体是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行政垄断与行政垄断的主体所具有的行政权力密切相关。规制行政垄断的最有效途径是政治和经济体制自身的改革。应以宪法确立国家经济制度,并要求政府转换职能。行政垄断是体制性产物,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有赖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步推进,需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合;同时,放松行政管制至最后消除行政管制是规制行政垄断的必然要求,规制行政垄断也需要地方政府和国家行业经济管理部门的自律和配合。行政垄断并不是首先要反垄断法来解决的事。目前的中国反垄断立法不应也不可能同时担负反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双重任务,有效的是集中力量反经济垄断。

二、建立专门的反垄断机构

我国现有的反垄断主管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它们只是一个普通的执法机构,其依法下达禁止行政垄断行为的命令之后,常出现实行行政垄断行为的政府、部门依旧视若无物。而且它们本身属于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部门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处理总是难免会受到很多影响。因此,设立一个具有高度独立性、权威性的准司法反垄断机构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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