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11月15号发布的《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电信业务审批政策将出现重大调整。
一、政策调整内容
1. 对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外方投资者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2. 对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和服务能力(包括主体、人员、场地、设施、信用、安全等)实行告知承诺,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3. 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人员身份证明等材料。
4. 试办电信新业务备案时,对申请人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已经提供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5.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审批时,进一步优化申请表单,优化股东追溯流程,对于二级及以上中方股东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时间
自2019年12月1日起
三、范围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全部自由贸易区。
四、告知承诺制实施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