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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6日,一则某品牌车辆“失控”的所谓“中国版生死时速”的新闻事件刷屏,该车主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http://news.sina.com.cn/s/wh/2018-03-16/doc-ifyshfuq1970769.shtml),自述了整个事件过程,笔者根据有关新闻报道和车主自述(http://news.sina.com.cn/s/wh/2018-03-17/doc-ifyshfuq5131375.shtml),对整个事件过程按照时间顺序进行了一个梳理:
时间 (2018.3.13) | 事件经过 (基于有关新闻报道及车主自述) |
20:00左右 | 车主驾车自连霍高速洛阳收费站上高速(自东向西赶赴成都参加全国订货会),上高速后车主开启了车辆定速巡航模式,时速120公里一路向西 |
车主定速巡航模式通过三门峡东站 | |
车主驾车通过三门峡东站后,在将时速120公里的定速巡航切换至人工驾驶时,发现无法切换,刹车和挡位等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车辆以时速120公里持续行驶 | |
车主自称在车辆失控后的行驶过程中多次电话咨询车辆厂家售后工作人员,依据其提供的多种解决方案进行操作,仍然没有解决 | |
21:35 | 车主自称拨打110报警求助,灵宝市公安局110接警后,将警情通报给了三门峡路警联合中心 |
21:40 | 三门峡市高速交警第二大队民警与车主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开始协商应急措施,车辆仍在失控中飞驰,距离河南和陕西的省界站,越来越近 |
河南三门峡高速交警通知陕西高速交警方面,陕西高速警方快速清空了连霍高速豫陕收费站三个ETC通道 | |
22:25左右 | 车主自称:以120公里时速驾车从豫陕收费站ETC通道通过 |
车主自称:驾车进入陕西省界后,车辆厂家售后通过后台操作,对车辆恢复正常控制;后又改变此说法。 | |
车主连夜驾车从陕西到达成都 |
笔者作为一名在汽车产品责任领域执业多年的律师,根据目前的有关信息,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对该事件做如下分析。
一、关于对车主自述的分析
该事件现在网上众说纷纭,但无非两种基本观点,一种是车主所述是真实的,一种是车主所述不真实。
虽然从最审慎、最严格的角度来讲,在权威的鉴定结论作出之前,两种说法都有可能是正确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整个事件从汽车知识、驾驶常识、机械原理、日常生活经验等方面进行探讨。
笔者根据自己多年来处理汽车产品质量纠纷的实务经验,从整体上来讲,我个人认为上述有关车主自述部分,在一些基本事实方面,疑点重重,某些说法不符合基本的汽车知识、驾驶常识乃至正常情理,不禁让人产生如下诸多疑问:
一问:车主驾车在连霍高速(连云港-霍尔果斯 G045)这种国道主干线上以120公里时速持续行驶一个多小时的可能性有多大呢?抛开这种紧急情况下对驾驶员的心理素质要求不谈,单纯考虑该高速公路当时的路况状态、车流量等客观条件下是否有这种可能性呢?
请注意:这里是连续一个多小时以120公里时速持续行驶在一条国道主干线上,而不是在高速公路上短时间内的120公里时速行驶;但凡有高速公路驾驶经验的驾驶员都会有此合理疑问。当然,后续有关部门可以调取该车辆行驶时间和区间的高速公路监控视频,不难发现该说法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二问:车辆的机械式刹车、定速巡航、变速箱这三套相互独立的系统全部失效的概率究竟有多大呢?
请注意:极端来讲如果这三套独立系统真的都全部失效,试问车主最终是怎么把车停下来的呢?尤其是刹车系统如果发生故障(常见的比如刹车油管破裂等),不可能再神奇般的自行逆转,又突然恢复了功能,然后车主驾驶车辆继续从陕西长途跋涉行驶到成都。
三问:车辆最后到底是通过什么方式实现停车的呢?
如果车主所述“车辆失控”属实,那就是包括:机械式刹车、定速巡航、变速箱这三套独立的制动系统全部失效,那么车主在最后又是怎么依靠刹车实现停车的呢?
请注意:根据交警的说法(http://news.jstv.com/a/20180317/1521277154869.shtml),车主对最后如何实现停车这个重要事实的说法竟然前后不一,交警陈述:“15日,他和我说,通过后台操控,他解开了安全带,然后打开了车门,定速巡航从每小时120公里逐渐降到每小时30公里,然后在降速的过程中,他多次踩刹车,到30码的时候这个刹车管用了。16日下午,他否认了这个后台操控,他说这跟后台没啥关系。他说他心里想着停下来可能是因为手机下载了一个东西,APP什么,然后可能和奔驰售后后台是连接的。我问他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他说就是解开安全带,打开车门,然后这个车速降下来了”;而且车辆生产厂家已经公开声明“厂家目前并不具备在后台对车辆进行干预的技术”,强调“驾驶者在极端情况下依然可以进行刹车操作”(http://auto.ifeng.com/quanmeiti/20180317/1149880.shtml),那么车主停车就只有一种可能性:依靠刹车。
四问:按照车主所述,在车辆通过三门峡东后发现“定速巡航”无法切换至“人工驾驶”一直到交警把豫陕收费站ETC通道清空让车辆通过的这一个多小时里的时速120公里狂飙过程中,车主一边驾驶时速120公里的所谓“失控”车辆,一边还同时做了如下事情:多次电话咨询车辆厂家售后人员,沟通尝试解决方案;报警求助,和交警进行沟通;开车门、解开安全带降速等。试问:这种可能性有多大呢?
请注意:尤其这些行为都是在车主自述“我是超车道、行车道还有紧急车道来回穿插”这种紧急情况下,车主还要和厂家售后人员、交警进行持续通话,还能尝试各种解决方案,还要像车主自述的那样在时速120公里的情况下,开车门、解开安全带降速,即便车主是一位业余赛车手,但这种好莱坞电影大片似的画面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呢?
五问:车主自述的“该车辆在时速降到30公里时,刹车功能又恢复了”这种情形有可能出现吗?
请注意:刹车功能作为一种机械功能,与车辆的各种电子辅助系统是相互独立的,即便电子辅助系统失效,但机械功能并不会因此受影响;而且车辆的安全性设计,一般来讲都是“刹车优先”,也是优先行使的功能。另外,刹车功能与车辆时速高低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车速高刹车功能就失效,车速低刹车功能就恢复”,这种说法和现象均闻所未闻。
六问:该车辆能以开车门的方式降速吗?
请注意:有新闻报道与该车辆同款车型在进行类似实验时无法实现开车门降速(http://www.cfi.net.cn/p20180317000094.html)。
七问:在车辆时速120公里的情况下,车主能克服风阻用左手打开车门吗?
请注意:按照空气阻力公式
进行计算,车辆如果在120公里时速情况下,风阻还是比较大的,尤其是像车主那样还要在高速公路上“辗转腾挪、来回穿插”的驾驶操控一台时速高达120公里的所谓“失控车辆”的情况下。
八问:连霍高速三门峡东收费站到连霍高速豫陕收费站距离为90公里左右,如果车辆时速一直或绝大部分时间在120公里左右,怎么可能行驶了将近一个半小时呢?
请注意:车主自述是3月16日晚20:00左右驾车从连霍高速洛阳收费站上高速,自洛阳收费站到连霍高速三门峡东收费站距离为116公里左右,如果按车主自述定速巡航120公里时速,则大概一小时左右也就是21:00左右到达三门峡东收费站,按照车主说法通过三门峡东收费站后,发现“定速巡航”无法切换至“人工驾驶”,车辆就一直按照120公里定速巡航行驶,从21:00开始到车辆通过豫陕收费站22:25左右,行驶时间大概将近一个半小时。
九问:按照车主的说法,车辆“定速巡航失效”是以120公里时速通过连霍高速豫陕收费站的,但从目前曝光的视频资料来看,车辆通过豫陕收费站时的车辆行驶速度恐怕达不到120公里,这是怎么回事呢?
请注意:如果车辆在通过豫陕收费站时的行驶速度不是时速120公里,那车主所谓的“120公里时速的定速巡航无法切换至人工驾驶且车辆失控”的说法就很明显自相矛盾了
十问:如车主所述均属实,在经历了这样一番惊心动魄的“生死时速”之后,车主还能紧接着驾驶这样一台刚刚发生过所谓“失控”的车辆长途跋涉至成都,这符合基本的生活常识和正常情理吗?
请注意:车主是业余赛车手,更应该意识到车辆行驶安全的重要性;就是普通驾驶员,这种做法也明显不符合正常情理,尤其是在陕西交警部门责令车主对车辆进行检修后再上路的情况下。(https://finance.gucheng.com/201803/3376803.shtml)
上面的这些诸多疑团,也是目前舆论比较关注的,甚至有的微博大V也纷纷就此表态(http://news.163.com/18/0317/20/DD4HP7KV0001899N.html http://www.igeek.com.cn/article-973502-9.html )。我们相信:将来这些疑团都可以通过高速公路监控视频、车载记录仪、车辆的ECU数据、公安交警部门调查结论、有关权威机构鉴定结论(https://weibo.com/u/5617073380?nick=%E5%A5%94%E9%A9%B0%E7%A5%9E%E8%BD%A6%E6%89%8B&is_hot=1 )疑似车主本人的微博也发表声明同意进行鉴定)等等予以揭开,我们拭目以待。
二、关于该事件后续的法律分析
如果该事件最终的客观证据能够证实车主所述属实,那么车主依法维权,天经地义、自不必说。
但如果最终的客观证据推翻了车主的说法,换言之,车主所述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那么在引起全国范围内广泛关注的沸沸扬扬的该事件中,车主本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有违法之处呢?有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笔者就此提出如下初步法律分析意见:
(一)从民事法律责任的角度来讲,该车主的有关陈述如果不符合客观事实,则涉嫌侵害车辆生产厂家的名誉权,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车主作为消费者固然有权利对产品提出投诉、批评、评论、建议等,但有一个基本前提:必须是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如果消费者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10条第2款“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3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等法律规定,则侵权人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到该事件而言,如果车主对该事件的陈述不符合客观事实,因为该新闻事件近期引发全国范围内的热议,对车辆生产厂家的名誉确实造成了一定影响,车辆生产厂家是有权利向该车主提出民事侵权诉讼的。审判实务中,该类经营者起诉消费者侵犯名誉权的案例也是确有发生的(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1/id/814148.shtml)。
(二)从行政法律责任的角度来讲,该车主如果存在谎报警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行为的,则涉嫌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有可能遭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1、涉嫌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如果事后查明该车主存在谎报警情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涉嫌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三节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第20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规定,如果事后查明车主存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行为的,公安机关有权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从刑事法律责任的角度来讲,该车主如果存在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严重损害车辆生产厂家商誉行为的,则涉嫌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根据《刑法》第221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4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等法律规定,该车主如果存在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车辆生产厂家商誉行为的,则涉嫌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司法审判实务中,该类案例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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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针对有媒体质疑的车主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等状况,因公安交警部门(应当说,公安交警部门在该事件中的接警、出警、采取避险措施等行为,是完全符合《人民警察法》第13条、第29条等法律规定,都是非常得当的,因为对于报警求助电话,不可能也不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真伪审核后才决定出警,正如该事件中一位警官所说的“警情就是命令”)当时并未对车主进行酒精、毒品测试鉴定,对于此点,目前无法证实。
风起于青萍之末,该事件在短短数天之内就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充分说明了自媒体时代新闻舆论的传播效应之强。
期待该事件最后能够给社会公众一个完整、准确、清晰的事实真相。
因为这不仅关乎真相,也关乎诚信,更关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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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武峰 律师 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ALB(Asina Legal Business 亚洲法律事务)2013年 中国十佳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