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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二次复检条件,醉驾血检出来就拘留吗

2025-03-25 0
一、醉驾可以三次复检吗,什么流程?
酒驾不允许复检三次,其实连第二次复检都不允许。公安部明确规定,个人因评估单位违规操作而不同意评估结论的,不予采纳。因此,不能提出重新评价。鉴定结论必须告知并抄送鉴定结论复印件,并由当事人签字。
二、醉驾认定标准
醉酒驾驶是指在因饮酒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个人意志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果每100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超过20毫克,你可以在喝酒后开车。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酒驾驶。
三、醉驾处罚标准
1.《刑法》酒驾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留、罚款:
(一)追逐竞跑,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所有人和机动车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法》酒驾处罚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约束直至醉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酒驾处罚的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元
(一)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四)驾驶载客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超速、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认罚的态度,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担保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逮捕。
酒驾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来判断的。只要不是因为鉴定酒精浓度的仪器损坏或者鉴定机构的错误导致数据偏差,就不会复检,更不用说第三次复检了。我国严厉打击酒驾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这也需要我们的大力配合。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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