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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实务 | 债权人撤销之诉与合同无效之诉的责任竞合(一)

2025-03-25 0

摘要:对于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一直是民法中重要的原则。在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侵害债权人的情况发生时,债权人即可选择确认合同无效诉讼亦可选择债权人撤销之诉,两者存在一定的责任竞合,债权人如何选择,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将逐一分析。

债权债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极为普遍的法律关系。如何在维持资本有序流动的情况下保障债权人的正当权益是民事法律中的重点研究对象。当前,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依法限制“老赖”等举措均为保证债权人正当权益的有利举措。从民事法律体系角度来说,合同法的各项制度均在保障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其中在合同的效力部分规定了合同无效制度,在合同的履行部分则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两者均能有效的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在一定情况下存在责任的竞合。

2014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了公报案例《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其裁判摘要中指出:“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方法,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订立的相关合同;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从裁判摘要的语言表述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论点应可解读为: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场合,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确认制度均能发挥保护债权受偿的功能,并可出现规范适用上的竞合。此时,应当允许债权人在这两种制度中任意选择其中之一提出主张,以求救济。”可见,在债权保障方面,债权人撤销权与合同无效制度固然存在一定的功能同向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其次,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再次,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再次,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最后,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对于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进行区分,对于无偿处分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对于有偿处分行为,只有当债务人和第三人双方在实施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或过失,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主张,则可根据第58条、59条的规定,要求与无效合同有关的财产返还给债务人、第三人或者给予折价补偿。从上述论述来说,当债务人非正常处置其财产时,作为债权人既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也可以提起合同无效之诉,从结果上来说两者就可达到返还财产的目的,但两者在制度设置和债权人保护上仍存在一定的差异,详见下期笔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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