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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房屋被拆迁,对方却不履行相应安置补偿
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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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拆迁补偿是拆迁方在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迁后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其中,补偿方式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的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案例】
名称:耿诗虹与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
房屋拆迁
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案号:(2018)皖0404民初1139号
审理法院: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诉求:1.请求判决土地储备中心履行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请求判决土地储备中心支付违约金12394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土地储备中心承担
代理
律师
:上海申云
律师事务所
,李仁林律师;北京英云律师事务所,杜伟律师
【
案件详情】
2015年10月1日,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与耿诗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约定耿诗虹将大桥村46栋252室交给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拆除,耿诗虹选择安置房3地块1楼1单元201室,建筑面积123.94平方米;耿诗虹应支付安置房款133899元;临时过渡期周转房屋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至安置房经建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交钥匙止;未按约定期限交付安置房给耿诗虹的,可按照有关拆迁管理规定办理。协议签订后,耿诗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交给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拆除,并支付了133899元安置房款。但至今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未能将安置后的房屋交付给耿诗虹。
【律师观点】
因淮南市熙城春天旧城改造项目,需拆迁耿诗虹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大桥村46栋252室的产权房及其附属物。耿诗虹与土地储备中心于2015年10月1日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耿诗虹选择安置在3地块1楼1单元201室,建筑面积123.94平方米的住宅一套,土地储备中心支付一次性搬家费52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房租费)4680元、奖励费10000元等,扣除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后,耿诗虹支付安置房款133899元给土地储备中心。协议签订后,耿诗虹于签订协议的7日内将自己的房屋交给土地储备中心拆除。但至今土地储备中心仍未按照协议对耿诗虹进行安置补偿。
【胜诉判决】
被告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履行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耿诗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驳回原告耿诗虹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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