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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的口头遗嘱,怎样证明已故人的口头遗嘱

2025-01-20 0
在我国民法典中,口头遗嘱也是合法立遗嘱的重要方式之一。但由于这种方式只有被继承人口头表达,因此这种方式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经常受到质疑,那么什么样的口头遗嘱才是有效的呢?如果死者已经去世,应该如何确定口头遗嘱的效力?这里是通讯的一个小系列。怎样证明已故人的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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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人没有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或者遗赠协议;
2.遗嘱人处于危机状态,不能以其他方式立遗嘱;
3.应该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作证。需要证明这些要素合法有效。
有效要件
有效的要素包括形式要素和实质要素。遗嘱效力的形式要件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无效。这里所说的遗嘱效力要件,仅指遗嘱效力的实体要件。
第一,遗嘱人必须有立遗嘱的能力
遗嘱性是指自然人依法设立遗嘱并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能力。遗嘱是民事行为,创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立遗嘱的能力,即遗嘱能力,而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即使以后有行为能力,仍然无效。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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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原则上,遗嘱是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遗嘱,应以立遗嘱人的最后遗嘱为准。以胁迫或者欺骗手段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变更的,变更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不得取消无劳动能力和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遗嘱应为没有工作能力和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项规定是强制性的。如果遗嘱取消了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则不能生效。
遗嘱人不保留缺乏工作能力和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在处理遗产时,应当给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可以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应根据遗嘱生效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是立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因此只能处分立遗嘱人的法定财产。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该部分遗嘱无效。
五、遗嘱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民事行为无效。遗嘱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证明死者口头遗嘱的有效性,证明遗嘱人没有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或者遗赠协议,证明遗嘱人处于危机状态,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不能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如果你有任何问题,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也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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