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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九民纪要》关于越权担保无效的认定规则是一个逻辑上的起跳点;该起跳体现了政策上的考量并具有法理上的合理性
1、为什么说《九民纪要》关于善意的认定规则是一个逻辑起跳点
2、无效认定规则的政策考量:“乱世重典”对债权人审查义务的加重
3、《九民纪要》越权担保认定规则自然法角度的合理性
二、越权担保民事责任认定规则与无效认定规则的逻辑背离,导致立法目的落空和实务中审判标准混乱延续
1、“应有”的越权担保责任认定规则
2、“实有”越权担保责任认定规则形成过程:从“激进”到“守成”的退化
3、“应有”与“实有”规则落差的原因及后果
三、越权担保民事责任审判规则之构建
1、以信赖利益损失作为归责依据
2、基于认知能力区分专业金融机构与一般债权人
3、在“二分之一责任”规则框架内具体考察信赖利益损失
四、结语
前言
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在第六部分“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中明确了两个重要的审判规则。其一为越权担保无效的认定规则,即根据债权人是否对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进行审查来确定其善意从而确认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这一规则也在2020年12月31日生效的《〈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以下“《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7条中得以明确;其二为越权担保民事责任认定规则,即按照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处理,但证明债权人明知越权担保等情形下债务人不承担责任。而第二个规则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7条中退化为“二分之一责任规则”,不再提及债权人明知越权担保的情形。
作者认为关于第一项规则,《九民纪要》明确了以债权人是否审查担保人公司的决议作为判断其是否为善意的标准,从而作为认定担保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专家们为解决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问题作出的突破性的尝试,也是一个重要的逻辑上的起跳点。但第二个规则却在这个突破性尝试的道路上中途折返,机心枉费;从重要逻辑起跳点跳出后,最终却落回了原地。
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是民事审判中的终极问题,法律通过掌握责任分配的尺度实现对民事主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因此这一未实现的突破导致《九民纪要》第六部分(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整体目的付之阙如。审理实践中将继续面临旧的问题,裁判尺度将继续难以统一。
本文认为应当肯定最高法在越权担保评定规定上作出的突破性规定,但这一突破性应当继续体现在越权担保民事责任认定的裁判规则中。以下将围绕如何实现这一目的加以论述。
一、《九民纪要》关于越权担保无效的认定规则是一个逻辑上的起跳点;该起跳体现了政策上的考量并具有法理上的合理性
二、越权担保民事责任认定规则与无效认定规则的逻辑背离,导致立法目的落空和实务中审判标准混乱延续
三、越权担保民事责任审判规则之构建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是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1)担保人方面:其是否作出了恶意的或故意的虚假意思表示并且该意思表示可能导致债权人产生合理信赖?
(2)债权人方面:基于自己的认知能力,是否应当对(1)中的意思表示产生信赖?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非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三)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非上市)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