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是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享有的权利,有权拍卖或者变卖质物。
从产权行为理论的角度来看,质押合同是产权变动的原因,质权的设定是产权变动的结果。因与果应分开;从目的来看,质押合同的重点是明确质押人和质押人。就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而言,质权的设立着眼于增强公信的有效性,确立质权人相对于第三方的优先权。质押合同的生效并不意味着质押的完成。
1、票据和公司债权的交付是成立的要求,背书是对抗的要求。
(一)汇票、支票、本票被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未在质押簿上背书注明“质押”字样,且该汇票以善意第三人为质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公司债券设有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背书时均未注明“质押”字样。债券以公司或者第三方为质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设立的必要条件是注册
(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的,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押并在证券登记机构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票据、债券、存单、仓单、提单被质押的,质权人的转让或者质押无效。
(二)标明赎回或者交付货物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或者提单被质押,且赎回或者交付货物日期晚于债务履行期间,质权人只能在交货期满时兑现货款或提货。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财产权出质,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该质权的,视为无效。 。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报小编为您介绍的质押合同与质押物的区别的内容。质押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质押的设定是物权变动的结果。两者在产权行为和理论方面存在差异。如果您还有疑问,建议咨询Legal Express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