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制度,作为外资进入中国进行股权投资的重要路径之一[1],自2011年从上海率先试点后,一直备受业内关注与瞩目。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4个城市陆续颁布了QFLP试点政策,包括上海、北京、深圳、海南、厦门、苏州等地[2]。
作为先行先试和对外开放的典范城市之一,厦门于2020年7月正式推出QFLP试点制度,借助经济特区与自贸区优势,进一步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推动厦门地区股权投资行业发展。
本文将结合之前参与厦门QFLP基金筹建经验,从厦门QFLP制度的出台背景、厦门QFLP管理企业主要内容、厦门QFLP基金主要内容、厦门QFLP管理企业和基金申请程序、厦门QFLP的相关优惠政策等方面,介绍与评述鼓浪屿畔的厦门QFLP制度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一)厦门QFLP管理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厦门QFLP管理企业落地要求
(三)厦门QFLP管理企业的企业性质和管理模式
(四)厦门QFLP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及股东资格
1.具备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相关业务牌照;
2.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
3.在申请前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五)厦门QFLP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要求
(一)厦门QFLP基金的组织形式、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厦门QFLP基金的落地要求与出资形式
(三)厦门QFLP基金的注册资本与合格投资者要求
1.基金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2.并且基金投资者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在申请前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万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美元等值货币;(2)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相关业务牌照;
3.每个投资者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
1.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企业、团队出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2.为促进厦门与台港澳、东南亚及“一带一路”沿线地区金融合作交流,对上述区域企业或个人出资作为基金投资者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放宽标准需根据厦门当地执行情况审核确定。
(四)厦门QFLP基金的投资范围
(五)厦门QFLP基金的托管与外汇管理
1.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申请设立QFLP管理企业及基金的基本情况、主要股东或合伙人以往投资案例及管理团队实力、拟投资储备项目、在厦门展业情况等);
3.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台港澳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
4.自有资产及管理资产有关证明材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个人投资者需提供个人资产和收入情况证明;
5.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金融、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相关业务牌照(如有)。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