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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震新因以勒索为目的绑架他人被重判,法院判处其十年有期徒刑及罚金

2024-10-24 0

“在审理刘震新绑架案中,如何解读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及其量刑情节?被告人刘震新的如实供述和积极退赔行为对其刑罚有何影响?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是否被法院采纳?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分析绑架罪的法律适用及辩护策略在刑事审判中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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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刘震新绑架案。20191122日,刘震新以带被害人武某2看望奶奶为由,将其从补习班接走,并谎称武某2的奶奶出车祸,骗取信任。随后,刘震新通过微信向武某2的父母勒索10万元,最终获得100,300元。刘震新未对武某2实施暴力,后将孩子送回指定地点。案发后,刘震新被抓,如实供述罪行,并协助追回部分赃款。法院认为刘震新构成绑架罪,鉴于其如实供述和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7,200元。

 

【附法院判决书】

建平县人民法院

2020)辽1322刑初56

公诉机关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震新,男,1984125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被捕前住址辽宁省建平县。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91122日被建平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建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闫亚昌,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未检刑诉[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震新犯绑架罪,于20203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5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案不符合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条件,故决定不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震新及其辩护人闫亚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112215时许,被告人刘震新从被害人武某1的家中将武某1的辽N×××**号轿车开走,到黑水镇祥和饭店楼上一个体补习班内,以武某2的姐姐从外地回来为由,骗取补课班老师王某的信任后,将武某1的儿子武某2接走。武某2上车后,被告人刘震新谎称武某2的奶奶在叶某出车祸,其父母已前去看望,并委托被告人刘震新带武某2前去看望奶奶,途中又谎称要到敖汉旗接亲戚,一路经过建平县二十家子镇、马场镇,到达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震新通过微信向武某2的父亲武某1、母亲刘某3信息称因借高利贷无法偿还,现武某2在其手,让武某1、刘某1给其打款10万元钱,并且不准报警。武某2父母接到信息后为了孩子不受伤害,向被告人刘震新提供的四张银行卡内合计汇款100,300元钱。确认收到钱后,被告人刘震新通知武某1到建平县接回武某2,其驾车带着被害人武某2到达指定地点后下车,自行打车逃往敖汉旗方向,当晚22时许被抓获。被告人刘震新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协助追回赃款并返还被害人93,100元。

据此认为,被告人刘震新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刘震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震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闫亚昌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刘震新具有情节较轻的评价基础。1、被告人刘震新在实施绑架行为时系临时起意,而非蓄谋已久。2、被告人刘震新绑架被害人后,并未伤害虐待被害人,并未让被害人感到是被绑架了。3、被告人刘震新绑架后对被害人勒索财物的数额不大,在收到钱款后也未任意挥霍,且积极协助追回赃款并返还被害人93,100元,未给被害人造成较大损失。4、被告人刘震新在收到勒索钱款后,将人质送到指定地点,并看到人质被安全接走后才逃离,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也未抗拒抓捕,说明其人身危险性、行为社会危害性均不大。二、被告人刘震新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三、被告人刘震新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9112215时许,被告人刘震新从被害人武某1的家中(位于辽宁省建平县将武某1的辽N×××**号轿车开走,随即驾驶该车到辽宁省建平县祥和饭店楼上一个体补习班内,以武某1儿子武某2的姐姐从外地回来为由,骗取补课班老师王某的信任后,将武某2接走。武某2上车后,被告人刘震新谎称武某2的奶奶在建平县叶某出车祸,其父母已前去看望,并委托被告人刘震新带武某2前去看望其奶奶。被告人刘震新驾车带着武某2往叶某方向走,途中又谎称要到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接亲戚,便驾车到了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震新通过微信向武某2的父亲武某1、母亲刘某3信息称因借高利贷无法偿还,现武某2在其手,让武某1、刘某1给其打款10万元,并且不准报警。武某1、刘某1接到被告人刘震新的信息后,为了孩子不受伤害,向被告人刘震新提供的四张银行卡账户内合计汇款100,300元。被告人刘震新确认收到钱后,通知武某1到建平县北二十家子镇街里的红日宾馆对面接回武某2,被告人刘震新驾车带着被害人武某2到达指定地点后下车,自行打车逃往敖汉旗方向。期间被告人刘震新没有对武某2实施打骂、威胁、恐吓行为。

2019112222时许,被告人刘震新被建平县公安局抓获到案。被告人刘震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赃款93,100元,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赃款93,100元返还给了被害人武某1、刘某1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手机1部、银行卡3张、扣押照片6张,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震新处扣押OPPO手机1部、银行卡3张(尾号分别为546780336)、人民币5万元、手机支付宝内余额13,400元、被告人刘震新从被害人武某1处开走的辽N×××**号轿车情况。

二、书证:(一)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本案的来源及被告人刘震新到案情况,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二)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自然身份情况。

三、证人证言:(一)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在黑水镇祥和饭店楼上开了补习班。20191221530分左右,一名男子来到补习班说武某2的姐姐回来了,先把武某2接走,其同意那名男子将武某2接走。(二)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9112219时左右,被告人刘震新通过支付宝向其还款3,000元。()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被告人刘震新是其父亲,20191122日晚上5、6点钟,被告人刘震新到家中给了其9,700元钱后离开。(四)证人于某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刘震新母亲,20191122日5、6点钟,被告人刘震新用微信给其转了7,000元钱,用微信给刘海平还款10,000元。

四、被害人陈述:(一)被害人武某2陈述,证实20191122日下午放学后,其在黑水祥和饭店二楼的补习班,一男子和补课的老师说其姐姐回来有点事儿,接其回家,补课老师予以同意。其看见该男子驾驶的是其父亲的车。该男子又称其奶奶被车撞了,要到叶某看望,途中该男子称得去敖汉旗接亲戚,便驾车去了敖汉旗。期间该男子曾将银行卡号用微信发给别人,还给其录了一段视频发给了其母亲。该男子后又称其父母已经从叶某回来,不用再去叶某了,将其送到街里一个十字路口处,该男子下车离开。整个过程该男子没有打骂、威胁、恐吓其。(二)被害人武某1、刘某1陈述,相互印证证实20191122日下午,被告人刘震新准备带着行李到其家经营的废旧物品收购站打工。当日16时许,被告人刘震新将武某1停在门口的车开走,拒绝接听电话。当日1735分,武某1接到被告人刘震新电话,称其遇到事儿了,需要10万元钱解决,一年后可还12万,并告知三点多就将孩子接走了,钱到手就把孩子送回来。被告人刘震新警告武某1不要报警,如果报警其也就不想活了,服刑后其会报复。武某1按照被告人刘震新的要求,分别向被告人刘震新提供的三张不同银行卡帐户内各汇入20,100元,合计60,300元,并向刘震新提供的一用户名为任婷的银行卡帐户内汇款40,000元。当晚1930分左右,被告人刘震新用微信告知孩子在二十家子红日旅馆对面,武某1将武某2接回。没看见武某2有伤,武某2说整个过程刘震新没威胁恐吓他。

五、被告人刘震新供述和辩解,证实201911221530分以后,其打电话问武某1的媳妇是不是该接孩子了,武某1的媳妇说是。其心想机会来了,开着武某1的车到看护班。其谎称武某2的奶奶被车撞了,武某2的爸、妈都去叶某了,他们让其接武某2去叶某看奶奶。其开车拉着武某2往叶某方向走,到马场梁顶时,其把车往马场方向拐了,称去敖汉旗接一个他奶奶的亲戚。当车开到建平县里时,其到超市给武某2买了零食,后到了敖汉。当日1730分左右,其给武某1发微信称:大哥,你和嫂子说吧,老弟遇到事了,得10万元钱解决。帮老弟一把,一年后给你12万,还请嫂子大哥帮忙,我三点多就把孩子接了,孩子没事,也没和孩子说,也是走投无路了我,欠外面高利贷,我钱到手就告诉我们在哪,我开车和孩子回去,但不行报警,要是报警我也不想活了,一会儿把三张卡给你发过去,一个卡20,100元,还有两个收钱码,一年后老弟要是不给,给你打三年工,签合同。说到做到,你要是报警我出来大哥知道后果,10万也判不了几年,你和嫂子还是不要声张,我和孩子没说啥,孩子不知道。武某1按照其要求,分别向其提供的三张不同银行卡各汇入20,100元,并向其提供的一用户名为任婷的银行卡汇款40,000元。钱到了之后,其把银行卡里的钱都取出来了。其开车到二十家子街里,把武某1的车停在红日宾馆对面,其借口买东西就下车了,通过微信把车辆停的位置告诉了武某1夫妻,六分钟后,武某1将孩子接走。其坐出租车去了敖汉旗街里,在一个十字路口等红灯时,被警察抓获。其被抓获时,身上有现金50,000元。其通过微信给刘海平转了10,000元,给其母亲于述芝转了7,000元,给其女儿刘某210,000元,通过支付宝给赵某转了3,000元,支付宝原本有20,000元,打黑彩赌博输了6,600元,现在还剩下13,400元。其绑架武某2的目的就是为了威胁武某1,然后勒索武某1钱。

六、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组织武某2对被告人刘震新进行了辩认,经辩认被告人刘震新系带武某2从补课班离开的男子。

七、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于20191125日在赵某处扣押人民币3,000元,于当日将此款返还刘某1;于20191127日在刘某2处扣押人民币9,700元,于当日将此款返还武某1;于20191127日在于某处扣押人民币17,000元,于当日将此款返还武某1;于20191123日在被告人刘震新处扣押人民币50,000元、支付宝内13,400元、银行卡3张、手机1部,于当日将此款返还武某1

八、视听资料,光盘2张,其中1张光盘载明的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刘震新将被害人武某2从补课班接走的事实,另1张光盘载明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刘震新与被害人武某1的微信通信情况。

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震新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震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武某2没有实施打骂、威胁、恐吓行为,勒索被害人的钱款大部分已经退赔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闫亚昌关于对被告人刘震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震新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1122日起至202911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震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武某1人民币7,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刘震新因绑架并勒索被害人武某1的儿子武某2,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罚金5000元,同时需退赔武某1经济损失7200元。刘震新在犯罪过程中未对武某2实施暴力,且大部分赃款已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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