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专利侵权、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特征比对、等同特征、专利权保护范围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的核心在于准确界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该保护范围。法院通过细致的技术特征比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不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李某映是名称为“缝纫机后拖提升机构及其缝纫机后拖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他发现台州某缝纫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某公司)生产、销售的SK5G电动全驱拖轮涉嫌侵犯其专利权,遂诉至法院。李某映请求法院判令台州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台州某公司辩称,其产品未落入李某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未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故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李某映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李某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偏心轮曲柄”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凸轮”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但由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一端固定在安装架上的连杆”等技术特征,因此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到专利侵权判定、技术特征比对、等同特征认定等关键问题。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是判断侵权与否的直接依据。
首先,本案中,法院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明确了权利要求1、3、7、9所记载的技术特征。通过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特征逐一比对,法院发现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关键技术特征,这是判断不侵权的重要依据。
其次,本案中,法院特别指出了“凸轮”与“偏心轮曲柄”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等同特征的认定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难点之一,需要考虑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法院的认定体现了对专利等同侵权理论的精准把握。
此外,本案中,法院还明确了“一端固定在安装架上的连杆”等技术特征未在被诉侵权产品中得到体现,进一步巩固了不侵权的结论。这一认定体现了法院在技术特征比对时的细致与严谨。
最后,本案的裁判结果对于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提醒专利权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需要尽可能清晰、准确地界定保护范围,以减少后续侵权判定的争议。同时,也提示潜在的侵权者,仅仅模仿专利技术的某些特征,而忽视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依然可能面临侵权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