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责任、现有技术抗辩、赔偿数额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明确了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责任的确定以及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标准。法院强调,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若包含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专利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产品的数量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现有技术抗辩的成立需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无实质性差异。
【基本案情】
歌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某公司)拥有一项名为“电声转换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深圳市信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侵犯该专利权的产品。歌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信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信某公司辩称,歌某公司仅公证购买了一款荣某30手机,且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使侵权成立,信某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且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信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歌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0万元。信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确实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信某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并驳回了信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涉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责任的确定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等问题。
首先,关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确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法院采用了全面比对的方法,对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了逐一比对。
其次,关于侵权责任的确定,法院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基础上,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信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产品的数量以及歌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最终酌定赔偿数额为200万元。
再次,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信某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但法院在审查了信某公司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后,认为其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无实质性差异,因此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最后,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提醒了专利权人和潜在的侵权者,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同时,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的审慎态度,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对侵权者过于严厉的惩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